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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浅析

来源::未知 | 作者: | 本文已影响

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。近年来,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,仅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为例,今年以来,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7人,比2001 年同期增加了18人;比2000年同期增加了31人,且呈现出手段成人化、类型多样化、案犯低龄化等特点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作为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,是个人、家庭、学校以及社会等诸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,现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。只有认清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、深层次的原因,并从根源上清除这些不良影响,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,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遏制其犯罪。

  为此,笔者拟结合近阶段本地区发生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,从未成年人自身及其家庭、学校等方面来剖析一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。

  一、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人心理因素浅析1、情绪不稳定、认知能力低、辨别能力差。

  未成年人的心理处于半幼稚、半成熟状态,他们社会阅历浅,缺乏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,经常表现为认识上的片面性、表面性,而且固执己见。他们情感丰富,但情绪不稳定。当他们在家庭、学校和社会上遇到困难、遭遇挫折时,往往盲目相信自己、同学及社会朋友,因而容易被身边的不良朋友引入歧途,进而愈陷愈深、不能自拔。

  如:巴南区鱼洞镇二龙村15岁少女何某,在得知其好友安某(女,16岁)的男朋友被周某(女,18岁)夺去时,内心象安某一样痛苦,后在安某的误导下,“挺身而出、打抱不平”,竟用美工刀将周某的右面部划伤达11CM,致周某容貌毁损。

  2、自控能力差、好奇心理强、逆反心理重。

  未成年人的情感丰富,但却十分脆弱,哥们义气严重,容易冲动而感情用事,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走向极端。随着年龄的增长,其心理往往异常膨胀,好奇心、探求欲日趋强烈,但其生理发育却不够成熟,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的裂变,从而导致其逆反心理普遍较重,突出表现为越是家长、学校、社会所反对的、禁止的,他们反而越是“乐此不疲”。

  如:16岁的贵州省习水县仙源镇人刘某,到重庆姑妈家认识了专干“偷鸡摸狗”之事的同龄人张某、谢某后,不久即与其“桃园三结义”。后张某、谢某先后两次邀刘某参与盗窃,刘某均予以了拒绝,但在第三次被邀时,哥们义气严重的刘某碍于情面,且认为前两次盗窃没被发现,遂产生了侥幸心理,便答应去帮忙放哨。之后,刘某一发不可收,最终踏入了犯罪的深渊。

  3、盲目崇拜、模仿力强、行为传导快。

  社会把未成年人当“孩子”,而未成年人却把自己看成大人,他们渴求了解社会、接触社会,总是向往象成人一样独立地进行各种社会活动,带有很大盲目性和依赖性地学习、模仿成年人便成为他们让自己“长大”的一种重要方式,而这种盲目的模仿很容易让他们误如歧途。

  如:15岁的少女唐某眼看其他的同龄人颈带金项链,手拿名牌手机,很羡慕,心理严重失衡。一天,看了一部带有蒙面抢劫情节的影片后,唐某心生一计:何不像影片中的劫匪一样蒙面去抢一部手机呢?唐某将“计谋”付诸实施是被当场捉获。

  4、性机能成熟、性心理扭曲。

  未成年人的性器官和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,其心理随之产生微妙而复杂的变化,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、神秘感和尝试欲,容易接受社会不良刺激如荒诞淫秽的影视作品、书刊、录像的影响,使性心理、性观念、性道德产生扭曲而踏入犯罪的深渊。

  如:巴南区安澜镇石板垭村16岁的少年钟某,因贪恋黄色录像不能自拔,每次看完黄色录像后,总想“如法炮制”一番。一天,钟某看见本村11岁的小女孩芳芳(化名)一个人在山坡上玩耍,便萌发了邪念,遂将芳芳强奸。自此,钟某便沉湎其中不能自拔,竟在半年之间先后奸淫芳芳和小兰(化名)达12次之多。

  二、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浅析1、家庭的残缺,是未成年人犯罪的“催化剂”。

  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,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,或者因为离婚、死亡、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,不仅使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,而且会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,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纵自我,从而步入歧途。

  如:17岁的某大学学生管某,从小在父母的争吵和打架声中生活,形成了内向、多疑、孤僻、古怪的性格。今年初,与女友产生了矛盾的管某误认为是女同学沈某在从中作梗,遂对沈某心怀不满,想教训沈某。一天晚上,管某将沈某骗出校园,以沈某多管闲事为由先打了沈某一耳光,遭到了沈某的反抗,管某便用路边的砖头将沈某当场打死,然后将尸体拖至路边的菜地隐藏。

2、盲目溺爱、疏于管理,是未成年人犯罪的“温床”。

  父母对子女管教的方法不得当,往往会适得其反。有的父母过分溺爱子女,使子女在家中处于绝对优越的地位,不管孩子的要求是否合理都一一满足。一旦其无理要求和过高的物质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,他们往往就不择手段,损人利己,争强好胜,进而逐步滑向犯罪深渊。有的父母忙于自己的工作,只知道使自己的孩子衣食锦美,却忽视了给予自己一天天长大的孩子必要的精神食粮,不关心孩子的道德培养、心理健康和精神需求,没有及时约束、修正子女的不良品行,为孩子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“伏笔”。

  如:15岁的在校学生牟某在条件优越的家中是三代单传的独子,从小深得长辈溺爱,可以说要啥有啥。牟某上中学后离开父母住校,时常邀约三朋四友“吃、喝、玩、乐”,但有限的生活费显然难以满足其如此高消费。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日渐膨胀的消费欲望,牟某遂伙同社会上的无业人员张某,在其学校周边的游戏室等处采取搜身、殴打等手段,劫取他人钱物达11次之多。

  3、严厉的家教及其教育内容的单一,是未成年人犯罪的“助推剂”。

  面对越来越大的社会竞争力,很多父母对子女的期望过高,“望子成龙”。因此,对子女严加管教,一旦子女达不到自己的期望值,一些父母不是在尊重子女人格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,而是墨守“棍棒底下出好人”的信条,极易造成父母与子女之间情绪对立、互不信任。

  父母不仅是子女的“启蒙老师”,更应该是子女的良师益友。不仅要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、品性好坏,还应密切注意子女身体的心理变化和精神需求,根据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,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知识和性知识的教育。许多父母自己对此类问题还感到羞涩、难于起齿,甚至回避,更没有意识到这项教育对子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。这与未成年人生理早熟的趋势和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不相适应,外界的不良因素极易影响和侵蚀未成年人的心灵和思想,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。

  4、父母的不良恶习,是未成年人犯罪的“启蒙老师”。

  父母的言传身教无疑会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,未成年人明辨是非、控制自己的意志能力较弱,如果其父母有赌博、酗酒、盗窃、卖淫嫖娼等不良恶习或者犯罪史,都会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,容易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动机。

  三、未成年人犯罪的学校因素浅析1、教师素质不高、教学环境恶劣,是未成年人犯罪又一诱因。

  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,学校高高的围墙已难以阻隔外界的喧嚣和浮躁,“象牙塔”原有的单纯和清净难免受到冲击。一些老师不甘于清贫,不安心本职工作,下海经商,大捞“外快”;有的老师自身素质较差、修养较低,在教学工作中常常流露出对社会的不满等消极情绪,少数还具有酗酒、赌博甚至吸毒等恶习。这些无疑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的误导,进而诱发其犯罪。

  2、学校采取应试教育、重智轻德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,是导致未成年人道德水平有限、法律意识淡薄的一大原因。

  现阶段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实现由“应试教育”到“素质教育”的转变。很多学校、家长和社会人士仍然把学校升学率的高低、学生文化成绩的优劣作为衡量学校和教师教学水平高低的主要指标。因此,很多学校片面强化智力教育而忽视了思想品德、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,形成了只教书不育人的局面。

  如:17岁的杨某是某重点中学的高才生,深得学校和老师的喜爱。杨某不仅喜爱学习,而且喜欢上网。课余时间杨某在网上经常浏览一些淫秽网页,渐渐产生了不健康的思想。当学校一位13岁的女生向校长反映杨某企图强奸她的事实时,校长将该女孩批评一顿后反而叫该女孩不要影响杨某的前途。后来。杨某因强奸罪终于踏入了监狱的大门。

  3、学校对后进生、双差生的疏于教育管理甚至歧视、鄙夷加速了其走向犯罪的步伐。

  对后进生和双差生,一些学校和老师不是耐心细致地帮助教育,而是采取嫌弃、歧视的方式,动辄训斥、辱骂、体罚、轰出教室,甚至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,将在校学生随意推向社会。其结果必然加剧后进生、双差生的自卑和逆反心理,放任他们和社会上的闲杂人员纠集在一起,成为社会“垃圾”,最终跌入犯罪的泥潭。

  不难看出,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其自身、家庭、学校或社会等诸多方面的诱因。因此,要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,除了司法机关严格执法,本着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,还应广泛地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纪律及道德法制教育,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让全体社会成员积极行动起来,共同参与、共同努力,多管齐下,营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。